本文刊登於:「新世代青年團」(http://youth.ngo.org.tw/)2006.09.07 讀者投稿
《資本異論》一書關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問題
孟俠 黃佶先生在《資本異論-關於商品交換和利潤來源的思考》第八章〈一個企業創造的總價值量與它的勞動生產率成正比〉中,對馬克思關於「商品的價值量與勞動的生產力成反比」這一結論提出質疑。作者認為所謂「勞動生產力提高」存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同個別企業自己過去的勞動生產率水平的比較,另一種是企業與同行之間的勞動生產率水平的比較。而作者認為在後一個情況中,「商品價值與勞動生產率成反比」不能成立。現在就讓我們從(表一)看看黃佶先生是如何論證的。 表一 A企業和同行企業之間在同一時刻的比較[1]
在上表中,作者特別說明他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1.8是怎樣得來的,他說道: “根據政治經濟學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定義,在同一時刻,一種商品只有一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數值;如果生產同種商品的各個企業花費的勞動時間不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肯定在最長和最短時間之間。假設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1.8分鐘是因為除了A企業以外,其它大多數企業的生產時間仍然是2分鐘,所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比較接近這個時間。但是,改變這個數值不會影響結論。”[3] 這裡必須指出,馬克思所指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一個平均數。這個平均數是就整個社會的一切產業部門的各個不同的生產單位(企業),在一定時間內為生產各種商品所投入的總勞動時間除以總產品數量得來的,而不是用假設的方法得到的數字。[4]上表中作者「巧妙地」避開了「總勞動時間」不談,直接用「假設」的辦法來得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1.8分鐘。但投入的「總勞動時間」卻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源的關鍵。因此,(表一)中的「其它」究竟指的是一家或是「N」家企業,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數值有很大的影響,而作者對這個問題卻沒有加以說明。如果按照作者在(表一)所提供的數據,將會產生兩種情況。接下來我們將依次分析這兩種情況,並且證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正確與否對結論將有很大的影響,絕不能夠從「假設」得來。 第一種情況,如果我們把(表一)的「其它」這一項看作是一個企業。假設是企業B。如(表二): 表二
根據這個情況,從(表一)和(表二)的對比中,首先,我們可以發現,(表一)中投入4000的分鐘的勞動,結果卻得到一個5400價值,明顯不符合價值規律。相反,(表二)中投入的價值和得到的結果都是4000,既不多也不少。原因就出在作者「假設」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1.8是一個不正確的數值。按照這個情況來說,正確的「社會必要勞動」的數值應該是4/3(約1.33)分鐘。 第二種情況,如果在勞動生產率不變的狀況下,已知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1.8分鐘,這個「其它」代表N家企業。 按照正確的計算方式:(2000+2000N)/(2000+1000N)=1.8 由此得出N=8 因此,在這個情況下,是一個勞動生產率較高的企業A和8家勞動生產率較低的企業相比較。如(表三):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總投入的勞動時間是18000分鐘,與此相應的產品數量是10000件,而總價值等於3600+1800x8=18000。和(表二)一樣符合價值規律。 經過上述兩種情況的分析之後,我們可以看到,作者撇開生產領域實際投入的總勞動時間不談,而從他自己錯誤的、假設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得到錯誤的結果,並因而得出錯誤的結論就不令人驚訝了。作者首先引用了馬克思的一段話: 「馬克思在分析一個企業使用新技術以後、產品生產時間縮短時說:「但是商品的現實價值不是它的個別價值,而是它的社會價值,就是說,它的現實價值不是用生產者在個別場合生產它所實際花費的勞動時間來計量,而是用生產它所必需的社會勞動時間來計量。」[6] 接著作者便得出結論說道: 「由於在某一具體時刻,某種具體的商品只有一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數值,所以同樣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價值,和生產中實際花費的勞動時間沒有關係,當然也就和勞動生產率沒有關係。 由於商品的價值和生產中花費的勞動時間沒有關係,是一個常數,因此,哪個企業的勞動生產率高,哪個企業的產量大,哪個企業創造的總價值量也就比較大。」[7] 作者錯誤地理解馬克思這段話,並得出與馬克思這段話完全相反的結論:「商品的價值只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有關,而和生產它所花費的勞動時間沒有關係,也和勞動生產率沒有關係。」作者的錯誤的根源在於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不理解。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從全社會的各個產業部門中個別的生產單位具體投入的勞動時間的總和去除以總產品數量得到的數值,而不是像作者那樣從「假設」得來的。 我們從(表二)可以看到,總投入的勞動時間4000分鐘生產出3000件產品,由此得到生產一件產品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4/3分鐘。勞動時間和總產品數量都是既定的、具體的量,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正是從這些既定的、具體的量中求出的平均數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正是從各個生產單位所投入的具體的勞動時間的總和除以它們產品的總和求得的,怎麼會和生產中實際花費的勞動時間沒有關係呢?其次,企業總是力求發展勞動生產率的動機,在這裡也可以得到說明。在(表二)中,企業A的生產一件產品所需的時間是1分鐘,這個數值低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4/3分鐘。按照馬克思的說法:「商品的現實價值是按照生產它所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計量的。」因此,企業A的產品價值要按照4/3來計算,而不是1來計算。故企業A雖然投入了2000的價值,但卻從總價值4000當中取得了8000/3(約2666)的價值。企業A因為勞動生產率高,因此得到了一個666的「超額利潤」。而其它同行雖然一樣投入2000的價值,但只取出4000/3(約1333)的價值。這樣一來一切問題都清楚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從生產領域或者說商品價值的「生產」中,個別生產者為生產商品所投入的勞動時間和生產的商品數量的關係中得來,而在流通領域或者說在商品價值的「實現」中發揮作用。作者一切錯誤思想的來源就在於他不但搞不清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怎麼得來的,並且把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混為一談。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是一個「常數」,而是從為了生產各種商品,整個社會所投入的勞動時間和所生產出來的總產品數的關係中所求得的數值。既不是憑空捏造,也不需要「假設」,只要能取得必要的資料,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一個可求得的數值。並且它正是從那些個別生產單位所投入的具體勞動時間和與之相應的產品數量,一個一個加總起來所求得的平均數。怎麼能說它和生產商品所投入的勞動時間沒有關係呢? 另外,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動機在於獲得「超額利潤」。不過這個利潤的來源不是憑空創造的。我們用(表二)的情況來說,總投入的勞動時間是4000分鐘,創造了4000的價值量。A企業由於勞動生產率高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此對它來說較高的勞動生產率使得它一樣投入2000分鐘,即創造2000的價值,卻可以從總價值4000當中瓜分到2666的價值。A企業得到的價值比它實際投入的價值多出666。但這666的價值不是無中生有的,它是由其它企業創造,卻在A企業的商品出售中被實現的價值。這也就是企業為什麼力求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原因。因此,在第一種情況下,關於企業發展勞動生產率的動機,絕不是作者在(表一)所做的那樣,撇開「其它」企業的數量不說,從而撇開投入的總勞動時間不說,因而使人產生一種「假象」:好像只要企業的勞動生產率高,投入2000的勞動時間就可以得出3600的價值額。那麼這多出來的價值1600應該如何解釋?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作者黃佶先生由於錯誤地理解馬克思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概念,因而把商品的價值看作是不依個別生產者實際投入的勞動時間和產量的關係,從而不依整個社會為了生產一切商品所投入的總勞動時間和總產量之間的關係,而只和他所「假設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有關。那麼作者對馬克思所說的「商品價值與勞動生產率成反比」的質疑就可以理解了。
[1]黃佶著,《資本異論》,臺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年,頁101。 [2]這裡商品的價值應該以個別生產單位生產該商品時具體投入的勞動時間來計算,而不是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衡量。因此,A企業生產的單一產品價值應該是1,而其它企業則是2。這裡的問題還沒有涉及到商品究竟能夠「實現」多少價值,僅僅是在生產領域的價值創造。 [3]《資本異論》,頁101~102。 [4]即使我們分析的對象不是全社會的一切商品,而將對象限定在某個產業部門內所生產的某種商品,那麼計算的方式也不發生變化。 [5]總價值/總產品數=(2000x1+1000x2)/(2000+1000)=4000/3000=4/3 [6]馬克思著,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資本論》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353。 [7]《資本異論》,頁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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