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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新世代青年團」(http://youth.ngo.org.tw/資本論研究專欄 2003.06.04

【小題要大作】系列之一

談《資本論》中“表現形式”和工資的現象形態
何青

一.“表現形式”

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二十五卷的中譯本《資本論》裡,‘Erscheinungsform’這個字大多翻譯成了“表現形式”,我認為不妥,還是原郭大力和王亞南舊譯為‘現象形態’比較妥當。可能《全集》譯者不太了解馬克思為什麼在原德文裡特別用括號來表示的用意。其實,這一點在<第二版跋>裡馬克思已經公開說明過了,「..在關於價值理論的一章中,有些地方我甚至賣弄起黑格爾特有的表達方式」(註一)。‘現象形態’就是馬克思所‘賣弄’的表達方式之一。在黑格爾的著作《邏輯學》第二篇<現象>用的德文字就是Erscheinung。

‘現象和本質’是黑格爾的理念發展辯證法中一對對立統一的範疇。“本質必須表現出來”。本質表現於外就是現象,現象是有根据的存在。本質是事物的內在聯系,決定事物的性質和變化的趨向;現象是事物的外在聯系,是事物本質的外在表現。例如光的本質是電磁輻射,透過反射、折射、散射、色散等現象表現出五光十彩。可是本質也不能離開現象而存在,本質只能存在於現象中並通過現象表現出來。假象從否定的方面表現事物的本質,幻象扭曲事物的本質,以至現象和本質互相矛盾,不能合而為一。所以馬克思說:「如果事物的表現形式和事物的本質會直接合而為一,一切科學就都成為多餘的了」(註二)指的就是事物的現象形態和事物的本質的關係。

雖然馬克思‘賣弄’黑格爾的用語,但這並不表示馬克思的用法也是一樣。黑格爾把現實事物當作觀念、思維的外部現象(ausere Erscheinung),馬克思的看法則相反,「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並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註三)從馬克思的抽象法來看,‘本質’比‘現象’屬於更高層次的捨象,因此也就比較深刻、穩定、抽象,而現象就比較表面、多變、具體。客觀存在物的本質就是現實事物內部的必然聯係或規律性本身。在黑格爾那裡是概念、思想或“絕對理念”。

《資本論》中對“表現形式”一詞的翻譯首先出現在第49頁:「第二,交換價值只能是可以與它相區別的某種內容的表現方式,“表現形式”。」(註四)這裡“表現形式”譯成“現象形態”比較能表達交換價值是價值的現象層次。相對於Erscheinungsform(現象形態)的德文就是Wesentlichenform(本質形態)指的就是現象和本質的關係。交換價值就是價值的現象形態,價值就是交換價值的本質。商品、貨幣、工資、利潤、資本都是價值表現出來的不同現象形態。

二.工資的現象形態

古典政治經濟學說工人的工資就是勞動的價值。在第六篇《工資》裡馬克思指出:「在“勞動的價值”這個用語中,價值概念不但完全消失,而且轉化為它的反面。這是一個虛幻的用語,就像說土地的價值一樣。但是這纇虛幻的用語是從生產關係本身中產生的。它們是本質關係的表現形式的範疇。」(註五)這裡如果把“它們是本質關係的表現形式”譯成“它們是表現本質關係的現象形態”就比較恰當,而且意思就更清楚了。

勞動是價值的實體,價值量是由勞動量決定的,勞動是價值的內在尺度。“勞動的價值”這個說法,等於說勞動的價值取決於勞動的生產中所使用的勞動量,有如說,例如,一個十二小時的工作日由十二小時所包含的十二個勞動小時決定的,這是同語反覆,是很荒謬的,不僅使價值概念完全被消除了,而且轉化為它的反面,即沒有價值的意思。這種虛幻的用語,所以被顛倒地表現出來,是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本身所產生的。它們是表現本質關係的現象形態的範疇,就像說土地的價值一樣,都是假象。土地是沒有價值的,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權的生產關係,使土地所有者(註六)可以分得地租,地租(價值的現象形態)只是從產業資本分瓜得來的額外利潤。勞動本身也是沒有價值的,有價值的是勞動力。在資本主義的雇傭關係下,工人跟資本家交換的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可是「提供給資本家的“使用價值”,實際上不是他的勞動力,而是勞動力的職能,即一定的有用勞動,裁縫勞動,鞋匠勞動,紡織勞動等等。」(註七)勞動的價值只是勞動力的價值虛幻的不合理的用語,勞動力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是不可通約的,資本家總是使勞動力的價值執行職能的時間超過再生產勞動力本身的價值所需要的時間。不如此,要麼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制度不能維持下去,因而動搖資本主義社會的基礎;要麼等價規律不能發揮作用,因而商品交換就不能繼續下去,總之,都會使資本主義停頓。工資的價值的現象形態使雇傭工人在貨幣關係的掩蓋下進行無償勞動。

“勞動的價值和價格”或“工資”這個現象形態跟它所要表現出來的本質關係,即勞動力的價值和價格是不同的。只有馬克思通過科學的分析才揭破了工資的假象和資本家剝削工人的本質。新世代青年團http://youth.ngo.org.tw/


【註解】

註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第24頁

註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923頁

註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第24頁

註四:《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第49頁

註五:《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第587頁 註六:土地所有者(Grundeigentumer)是資本主義的經濟範疇,而地主是封建主義的是經濟範疇,兩者的意義是不同的。在B..Fowkes和D.Fernbach的英譯本裡,前者都一致譯為Landowner,而後者譯為Landload,這是對的。中文譯本《全集》,前者有時譯為“地主”是錯的)。

註七:《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第5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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