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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投稿

澄清幾個教師工會的疑慮
羅德水(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原文刊載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005.04.08)

    就在全國教師會通過成立「工會推動小組」,爭取教師組織工會或教師會實質工會化之際,部分組織成員與基層教師對教師組織工會亦表達了不同程度的疑慮,這些疑慮一日不獲得澄清,教師組織工會之阻力也一日不會得到抒解。

 歸納起來,教師同仁對於教師組織工會的疑慮大概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教師組織的定位問題。有論者對於教師組織朝向「教師工會」方向發展表示了不同意見,認為教師會不應將組織的「雙重任務」(提升專業與維護權益之謂)取向,「簡化為勞資抗衡的發展」,言下之意,似乎以為專業與工會不可兼得。

 

    事實上,這樣的說法,恰恰也是台灣行政部門長期反對教師工會的主要說詞。表面上看,這個反對教師工會的理由似乎是建立在尊重所謂教師專業的基礎之上,實際上,則不乏連帶把工會運動「不專業」的既有偏見定型化,甚至藉此將教師運動隔絕於整體社會運動之外的企圖。問題是,誰說工會與專業非得擇一而行呢?再以十年教改的經驗而論,教改政策之所以無法執行甚至遭致失敗,關鍵也不在於教師的專業不足,反而是主管部門從決策之正當性與實際內容之可行性均充斥著行政權獨大的傲慢,一個沒有實質勞動三權的教師會在維護教師專業上當然也不免捉襟見肘了,準此而論,所謂「工會主義」(unionism)根本就是「專業主義」(professionism)的先行與基礎,完全無需分開處理。

 

 其次,亦有人憂心,成立工會後教師之既有權益將會喪失,例如:「公保」改「勞保」、取消現行退撫優惠、延後月退等,教師組織實不應為工會而工會。基本上,這樣的論點也與行政部門恫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的講法如出一轍,已經遭到學者嚴正駁斥。

 

 事實上,職場福利與基本人權根本是二回事,豈能一概而論?勞基法第1條明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立法精神旨在保障「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另勞基法第84條則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所指公務員應為廣義公務員,教師理應適用,與釋字308號解釋文並不違背。

 

 如果組織工會就得放棄既有權益的說法無誤,那各國營事業之產業工會如何可能成立?又怎麼可能還有醫師願意犧牲權益來組織工會?其實,教師既有權益大多來自法律的保障,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教師保險之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教師退休之規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對於教師撫卹之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之法律,即便要改變也需經正常修法程序,由此可知,組織工會與教師既得權益是否變更並不必然相關。

 

 易言之,維護教師權益的關鍵,絕非來自於政府的施捨與恩給,而是取決於法律的保障與會員的團結,退一步來說,就算台灣的老師選擇永遠當政府的順民與工具,又有誰能保障教師權益永遠不被改變?取消國中小教師免納薪資所得稅之優惠不正是最好的例子?

 

 此外,亦有教師同仁善意提醒,「教師工會並非保障教師權益的護身符」,筆者完全認同這樣的說法,教師會之所以要組工會,其理由主要是因為教師會缺乏一般工會所擁有之勞動三權保障,至於組了工會,是否等同於拿到保障教師權益的護身符?還牽涉到組織幹部的操作經營策略,甚至是會員的團結程度,簡單來說,即便拿到完整的勞動三權,主事者卻缺乏經營理念,或者會員還是像一盤散沙,就算順利組成工會,也絕不會成為保障教師權益的護身符,台灣部分工會可為殷鑑。

 

 最後,必須再予澄清的是,迄今為止,全國教師會並未擱置有關教師法的修法工作,教師會主張的是工會、教師二法分進合擊,互相掩護以創造修法空間,不論是開放教師組織工會或教師會工會化,只要可以更有力量的保障教師權益都是可以接受的。至於部分教師的疑慮,筆者倒不特別悲觀,相信只要經過不斷地宣傳與教育,會員終究可以理解工會的價值,而來自於會員的質疑與挑戰,也正是教師組織重生的契機,一個得不到會員認同的工會又如何可能強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