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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新世代青年團」(http://youth.ngo.org.tw/ 2006.12.20

紅標米酒早該談判了!
簡淑慧
(反對米酒不合理漲價行動聯盟總召集人)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2006年12月13日審查「菸酒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在朝野立委一致共識下,初審通過將台灣民眾料理用的紅標米酒和料理酒稅率調降為每公升新台幣九元,未來如果三讀通過,將由經濟部國貿局再與WTO會員國諮商。

 然而,面對立法院通過的修正案,負責談判的國貿局官員表示,酒稅額牽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談判,若立法院單獨調降米酒稅額,根據國際經驗,勢必會遭到會員國報復性的降稅壓力,最後恐將被迫要全面調降蒸餾酒稅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黃定方更說,若台灣不想被報復制裁,一旦菸酒稅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恐怕除米酒外,其他如威士忌、白蘭地、伏特加、等蒸餾酒的酒稅,也得通通一併調降到九元,稅收損失粗估將達八十七億元。另有專家更提出警告,如台灣單獨降低國內米酒稅率,明顯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以日本與韓國「燒酒」案的判例,台灣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幾乎沒有勝訴可能。

 難道,紅標米酒調降稅率,真的如官員及專家所言是違反了加入WTO的入會承諾及「國民待遇原則」,並將造成國庫八十七億元的稅收損失?!如此似是而非的說法,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釐清及說明!

 首先,紅標米酒之所以每公升課徵185元的高稅,完全肇因於1998年台灣加入WTO的入會談判中,在美國的壓力下,台灣談判代表顢頇地簽署了紅標米酒必須比照XO、威士忌等飲用酒,課徵高額的「蒸餾」酒稅。而立委諸公甘為橡皮圖章,於2000年3月28日配合通過菸酒稅法,菸酒稅法第八條規定紅標米酒稅額分四年逐步調漲至與其他蒸餾酒同等稅率為止,使得台灣在加入WTO第一年米酒就必須課徵每公升一百五十元的高額「蒸餾」酒稅,一瓶米酒足足漲了六倍的價錢。因此,正本清源之道,實應在未來菸酒稅法修正時,將米酒從蒸餾酒類中獨立出來、分離出去,視為料理酒(而非蒸餾酒)來課稅、甚至免稅。
因為,依照WTO所遵循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三條(即所謂「國民待遇原則」)之規範:「任一締約方於輸入其他締約方之產品時,不應對其直接或間接課徵超過對本國生產之同類產品所直接或間接課徵之國內稅及任何種類之規費…」,是指在國內稅收和法令方面應給予進口品與國內相同產品以同等對待。所以,未來修改菸酒稅法,只要將米酒從「蒸餾酒類」中獨立出來、分離出去,以「料理酒類」來課徵更低的稅率、甚至免稅。如此,外國米酒以「同樣條件」即不以蒸餾酒類進口,外商僅在「米酒」部份享有同樣的低稅優惠,既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也不會造成國庫的稅收損失!況且紅標米酒在台灣97%以上用於料理,是民生必需品,亦是台灣特有的飲食文化,這更是符合WTO談判機制中,各會員國特殊國情的有利談判根據。

 至於,有官員以日韓燒酒爭議敗訴為例,強調紅標米酒要與XO、威士忌區別而不以「蒸餾酒」課稅的勝算很低。但事實上,日韓爭議的結果並非全盤皆墨,除了為其國內燒酒分別爭取到三至十年不用漲價的緩衝期外,還以低關稅為籌碼藉由爭端解決機制爭取到比台灣更低的稅率,況且日韓燒酒多為直接飲用,並非像台灣這樣,在用途與數量上廣為料理所用,是民生必需品。日韓能爭取到燒酒減稅,台灣理應可爭取到更多的權利。

 是以,奉勸談判官員們,切勿繼續以顢頇心態來推卸責任,拒絕談判。猶記得2002年11月26日國貿局長黃志鵬因「假米酒殺人事件」有關調降米酒酒稅所涉及的多邊貿易問題時曾表示:「酒稅屬內地稅而非關稅,WTO對此並無具體限制,只要求符合國民待遇即可,但因在台美入會談判中,我方承諾三十個月內不對現行稅率進行更動,因此未來我國若要進行稅率調整,須獲得美、歐等國的共識…云云。」。因此,入會承諾規定三十個月內不能更動稅率的期限早在2005年6月已經到期,談判官員不應反反覆覆一再說謊,實應主動尋求WTO爭端解決機制重新開啟談判之門。

 總之,在台灣人民的認知中,紅標米酒不是一般的商品,在台灣的歷史裡,紅標米酒更一直是低價的「半商品」,是平價的民生必需品。這種迥異於市場「商品」機制的「半商品」,於加入WTO的談判中,不應將紅標米酒列為一般商品來談判,政府應維持價格的低廉。紅標米酒既是民生必需品,依國際課稅慣例理當免稅。因此,將紅標米酒依民生料理用酒課稅,甚至免稅,既符合國際課稅慣例,又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何況WTO只規定協商機制,並未規定協商內容,既然入會承諾規定三十個月內不能更動稅率的期限已過,本聯盟特此呼籲,為保障人民生命及飲食的安全,當務之急,立委諸公應盡速三讀通過菸酒稅法修正案,將「米酒視為料理用酒課稅甚至免稅」,同時行政院更應盡速與美歐國家重啟談判之門,雙頭並進,以徹底杜絕紅標米酒亂象,並早日讓台灣人民重新享用到價廉而安全的紅標米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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