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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新世代青年團」(http://youth.ngo.org.tw/)2005.10.22

林文淵事件批判(一)
--高階經理人員是資本代理人,不能領取員工分紅


簡淑慧 (反高學費行動聯盟總召集人)

 

 近日來,具有官股代表身分的中鋼董事長林文淵,領取員工分紅近四千萬元事件,引起台灣社會議論紛紛。在社會不滿的壓力與輿論的指責下,林文淵以請辭中鋼董事長,並將四千萬元的員工分紅捐給慈善機構來收場,雖然,社會不滿有所宣洩,但是,站在工人階級的立場,有些觀點有必要釐清。

 大家同意的觀點是,林文淵的董事長身份屬資方,不是員工身份不屬勞方,因此,不可以領員工分紅。這亦是公司法的規定,具員工身份者才可以領員工分紅。林文淵也很清楚這點,因此在今年(2005年)6月14日中鋼股東會修改組織章程,通過新設總執行長職務,隨後在當天下午召開的董事會中,林文淵獲董事會授權兼任總執行長,於是以總執行長的員工身份'名正言順'地領取員工分紅。但這種作法,引起非議。第一,林文淵以其職權修改組織章程,圖利自己,不符合利益迴避原則,這是自肥條款。第二,董事長兼任總執行長,依公司治理的精神,就是將經營權及所有權分離,即董事長不能是經營者。董事長與執行長應分開,不應由同一人擔任。

 可見,主流觀點是同意高階經理人員是員工身份屬勞方,例如,被中鋼工會多次要求調降員工分紅比例,領了近億元的員工分紅,包括林文淵在內的中鋼副總經理以上的「九人小組」,其職位為總執行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中鋼工會僅是要求調降員工分紅比例,而不是質疑這些高階經理人員的員工身份。

 由於主流觀點認同高階經理人員是員工身份屬勞方,因此,許多貪得無饜的資方,不滿足於巨額的股東分紅,紛紛兼任執行長,以員工身分佔取高額的員工分紅,例如,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也利用身兼執行長,其員工分紅股票市值一年金額達數億元!

 主流的公司治理精神,認為經營權及所有權應分離,即董事長不能是經營者。董事長與執行長應分開,不應由同一人擔任。但是,高階經理人員的經營權,是由資本的所有者來授權,是執行資本的職能,是在經營資本剝削勞方剩餘價值的職能,因此,高階經理人員是資本的代理人,聽從資本所有者的指揮,他們的身份是資方,不是員工身份,不是勞方。

 即使退一步從資方法權的觀點來看,即從公司法的法條來看,公司法第八條:「…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這不是擺明了,經理人是資本的代理人嗎?又,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這不是擺明了,經理人是執行資本的職能,即執行資本剝削勞方剩餘價值的職能嗎?

 因此,高階經理人員的身份是資方,如同董事長一樣,雖然,林文淵玩法自肥,弄了一個總執行長的身份,但是,他仍是不折不扣的資方代表,沒有資格領取員工分紅。